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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502民初14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冯天顺与郭林松、晋城市摩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天顺,郭林松,晋城市摩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502民初1466号原告:冯天顺,男,1956年11月15日生,汉族,山西省泽州县人,现住晋城市城区。被告:郭林松,男,1955年9月7日生,汉族,山西省陵川县人,现住晋城市。被告:晋城市摩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晋城市城区。法定代表人:张磊,任公司总经理。原告冯天顺诉被告郭林松、晋城市摩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摩天物业)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排除原告与被告郭林松相邻的地下室之间的非法建筑,恢复其共有共用的原貌和功能;2、由二被告共同赔偿原告6年来误工费3000元、交通费1000元、精神损失费5000元;3、诉讼费由二被告共同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郭林松在秀水苑小区8号楼1单元各拥有一套住房,并各有附属地下室一个,两个地下室之间有一处大约2平米的空档。被告郭林松在不告知原告的情况下擅自在这个空档处修筑了墙体并安装了防盗门。侵害了原告合法的占有权、使用权,严重影响了原告的出入和开关门。被告摩天物业在未和原告沟通协商的情况下擅自允准被告郭林松修筑此非法建筑。2010年12月起多次找二被告协商沟通,但至今仍未得到解决。。本院经审查认为,从被告郭林松所提供的地下室收款收据中证实,涉案地下室房屋的登记人系郭方方,应视为该地下室房屋系郭方方所有,而非本案被告郭林松,被告摩天物业仅系房屋的管理人,也非地下室房屋所有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冯天顺的起诉。本案件受理费50元,全部退还原告冯天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郝婷婷人民陪审员  连国庆人民陪审员  黄安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马晋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