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91民初4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屈亦天、李晓光等与河北鑫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屈亦天,李晓光,河北鑫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91民初451号原告屈亦天,女,1987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员,住北京市大兴区。原告李晓光,男,1988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员,住北京市大兴区。被告河北鑫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万全区孔家庄镇上保寺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729792696949X。法定代表人柳建旺,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曹永胜,男,1965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副经理,住张家口市桥西区。委托代理人周明杰,女,1982年7月21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法律顾问,住张家口市桥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屈亦天、李晓光诉被告河北鑫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屈亦天、李晓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8元,由原告屈亦天、李晓光承担。审判员 时信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董利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