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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02民初59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刘某与山东某某物流有限公司蒙阴分公司、蒙阴县正佳物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山东某某物流有限公司蒙阴分公司,蒙阴县正佳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5959号原告:刘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清河北路。被告:山东某某物流有限公司蒙阴分公司,住所地蒙阴县云蒙路52号。法定代表人某某。被告:蒙阴县正佳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蒙阴县经济开发区曹庄社区。原告刘某诉被告山东某某物流有限公司蒙阴分公司、蒙阴县正佳物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1元,减半征收108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陈成合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霄霄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