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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6民初42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原告周雅军诉被告文立刚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雅军,文立刚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6民初4256号原告周雅军,女,汉族,住址沈阳市铁西区。被告文立刚。原告周雅军诉被告文立刚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5月08日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0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雅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小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书记员  王 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