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民终2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李水保、吉安市吉州区宁雅商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水保,吉安市吉州区宁雅商贸有限公司,江西晶瑞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民终2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水保,男,1966年6月16日生,汉族,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委托代理人:杨七芽,江西弘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吉安市吉州区宁雅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阳明东路13号。法定代表人:罗永康,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沈胜寒,江西省吉安市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原审被告:江西晶瑞实业有限公司。上诉人李水保因与被上诉人吉安市吉州区宁雅商贸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江西晶瑞实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2016)赣0802民初第7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2016)赣0802民初第75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重审。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肖建文审 判 员 廖东江代理审判员 张志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拯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关于上诉人李水保与被上诉人吉安市吉州区宁雅商贸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江西晶瑞实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上诉一案,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故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原审判决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本案原告吉安市吉州区宁雅商贸有限公司在一审起诉的第一项诉讼请求是“撤销原、被告2013年11月4日签订的《店面转让协议》”,其主张的是合同撤销之诉。而一审在原告没有变更诉讼请求的情况下,却按照合同违约之诉进行审理和判决,明显违反法定程序。二、本案原告吉安市吉州区宁雅商贸有限公司在一审起诉的第二项诉讼请求是“被告返还原告支付的店面转让款50万元”,但一审却是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店面押金20万元及转让款12.5万元,明显超出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属于判非所请。以上问题请你院在重审时应予以考虑。二○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