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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民辖终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刘本金因与代加芝、邓英涛、邓英明、邓英金生命权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本金,代加芝,邓英涛,邓英明,邓英金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民辖终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本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代加芝。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邓英涛。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邓英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邓英金。上述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周瑜,中江县凯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刘本金因与被上诉人代加芝、邓英涛、邓英明、邓英金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2017)川0623民初110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刘本金上诉称,被上诉人歪曲事实,在网上发表《村官打死留守老人》等文章,同时还多次组织大量人员在街上游行,对死者也不进行安葬,给政府工作和本人工作生活造成极坏影响,本案在德阳市仍至更大范围产生巨大影响,应当由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程序违法,请求依法撤销一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5]7号)第四条“婚姻、继承、家庭、物业服务、人身损害赔偿、名誉权、交通事故、劳动争议等案件,以及群体性纠纷案件,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属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系普通民事案件,且未涉及案情复杂的情形,案件的影响亦未超出原审法院辖区,不属于在德阳市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不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华刚审判员  王新川审判员  王洲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陶艳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