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6民初34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道口信用社与王孟迪、王祖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道口信用社,王孟迪,王祖超,赵新利,师进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6民初3408号原告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道口信用社,住所地滑县道口镇道城路**号。负责人王明照,职务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磊,男,1982年9月2日生,汉族,住滑县。被告王孟迪,女,1994年7月27日生,汉族,住滑县新区。被告王祖超,男,1972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滑县道新区。被告赵新利,女,1982年7月9日生,汉族,住滑县新区。被告师进若,男,1978年3月20日生,汉族,住滑县。原告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道口信用社与被告王孟迪、王祖超、赵新利、师进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审查,因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无法找到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道口信用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100元,退还原告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道口信用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俊晖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靖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