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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43刑初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李应勇非法持有枪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应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243刑初103号公诉机关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应勇,男,1984年5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7年4月22日被监视居住。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彭检刑诉(201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应勇自懂事起便发现家里有一把火药枪,近十年来李应勇一直负责保管该火药枪并将其存放于自己家中卧室衣柜与墙壁的夹缝间,且李应勇于2016年10月期间使用该火药枪猎杀两只松鼠。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李应勇所持火药枪被认定为枪支。2017年3月7日,彭水县公安局接匿名群众举报,民警在被告人李应勇家卧室衣柜与墙壁夹缝内查获该火药枪并将李应勇现场抓获,李应勇到案后如实供述本案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应勇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鉴于其具有坦白情节,建议对李应勇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李应勇对此无异议。经本院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李应勇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非法持有枪支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李应勇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予以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应勇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扣押的火药1瓶、铁砂弹2瓶、子火1瓶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冉隆川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宏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