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826民初5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原告竹世勇诉被告卫松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芦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芦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竹世勇,卫松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芦山县人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826民初599号原告:竹世勇,男,1967年2月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芦山县人,住四川省芦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魏明宏,四川青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卫松,男,1981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芦山县人,住四川省芦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孙尧斌,四川青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竹世勇诉被告卫松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竹世勇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晓东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竹世勇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要求卫松赔偿财产损失7180元;2.诉讼费用由卫松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3月6日,卫松以竹世勇修建的房屋占用了卫松家的宅基地为由,伙同王某某等人用砖头和石块打砸竹世勇的房屋,导致竹世勇的房屋大门、卷帘门、三轮摩托车挡风玻璃、纱窗、窗户玻璃等毁损。2015年4月8日,经芦山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评定损坏物品的价格为8115元。2016年5月19日,经芦山县公安局清仁派出所调解,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卫松承诺在一个月内将损坏的门窗修缮完毕,第二天,卫松将损坏的窗户玻璃修复,对其余损坏的物品被告既不修复也不赔偿,竹世勇自行修复并花去修复费用7180元。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竹世勇向本院提起诉讼。卫松辩称:卫松并不是实际的侵权人,本案是共同侵权,应将所有侵权人列为被告。竹世勇请求的损失是依据更换的费用计算,卫松认为应当按照修复费用计算实际损失。并且卫松已经修复了竹世勇的窗户和玻璃,此笔费用应当扣除。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6日,卫松以竹世勇修建的房屋占用了卫松家的宅基地为由,与王某某等人打砸竹世勇的房屋,导致竹世勇的房屋大门、卷帘门、三轮摩托车挡风玻璃、纱窗、窗户玻璃等毁损。2015年4月8日,经芦山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评定损坏物品的价格为8115元。其中,大门价值5800元,卷帘门350元,防盗门580元,东宏牌DH200ZH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挡风玻璃255元,纱窗130元,窗户玻璃1000元。2016年5月19日,竹世勇和卫松达成赔偿协议,内容为:甲方:竹世勇,乙方:卫松。经协商,双方达成如下协议:1.乙方承担一个月内将甲方损坏的门窗修缮完毕;2.乙方承诺以后不再与甲方发生冲突,乙方保证以后遇到类似情况会冷静处理,不会采用过激行为。竹世勇和卫松在赔偿协议上签字捺印。后卫松将损坏的窗户玻璃修复,对其余损坏的物品被告既不修复也不赔偿。竹世勇自行修复大门、卷帘门、防盗门等,并花去修复费用7180元。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上列事实,有当事人提交的身份证明,赔偿协议,地基土地证,芦山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价鉴字(2015)1号价格鉴证受理通知书和芦价认鉴[2015]1号关于损坏物品价格鉴定意见书,芦山县公安局清仁派出所询问笔录、现场照片,收据,保证书,现场照片及双方当事人陈述在案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本案是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法律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卫松以竹世勇修建的房屋占用了卫松家的宅基地为由,使用不法手段,与他人打砸竹世勇的房屋大门、卷帘门、防盗门等,使得竹世勇的财产受到损害。本案虽为共同侵权行为,但原、被告于2016年5月19日签订《赔偿协议》,系其自愿独自承担损害后果的行为,对此,竹世勇并无异议。因此,本院予以确认。综合本案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和情节,卫松对此事件负全部责任,应对其不法行为导致的损害后果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竹世勇的损失经芦山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评定为8115元。其中,损坏的纱窗和窗户玻璃已由卫松修复,此部分损失应当扣除。未修复的部分经竹世勇自行修复花去修复费用7180元,与芦山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评定的7025元基本相符,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卫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竹世勇财产损失718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卫松负担。原告竹世勇已缴纳,被告卫松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给付原告竹世勇。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晓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宋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