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411执13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1369芮云珍与常州市晨龙纺织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芮云珍,常州市晨龙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411执1369号申请执行人芮云珍,女,1957年8月29日生,汉族,住常州市新北区。被执行人常州市晨龙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春江镇安家新西路33号。法定代表人邹传祥,该公司总经理。芮云珍申请执行常州市晨龙纺织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新民初字第19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判决书:常州市晨龙纺织有限公司应支付芮云珍工资款78000元,承担诉讼费235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常州市晨龙纺织有限公司现已经停止营业,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房产登记信息,有牌号为苏D×××××和苏D×××××汽车两辆已经被多起案件轮候查封现去向不明,其所有的机器设备正由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依法处置过程中,本院已经函告参与分配,除此之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本院已经依法将其纳入到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当中并依法限制高消费。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执行告知书,要求申请执行人在限期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已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方便的财产可供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可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新民初字第19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八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蔡剑群审判员 王锡其审判员 李旭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郑文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