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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3执101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辛小建与西安伟鼎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辛小建,西安伟鼎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3执101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辛小建。被执行人西安伟鼎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郝依依,其他信息不详。申请执行人辛小建与被执行人西安伟鼎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西安市雁塔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雁劳仲案字[2016]384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西安伟鼎商贸有限公司未按裁决书指定的期限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辛小建于2017年2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雁塔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雁劳仲案字[2016]384号裁决书向被执行人西安伟鼎商贸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嗣后,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西安伟鼎商贸有限公司在西安民生国际购物中心相关款项,其中案款7468.57元,执行费50元。剩余部分申请执行人辛小建表示放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113民初1011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鹏审 判 员  文丛达代理审判员  闫伟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冯彩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