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行申4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王志峰与浙江省监察厅再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志峰,浙江省监察厅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行申452号再审申请人王志峰,男,1976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下城区。被申请人浙江省监察厅。再审申请人王志峰因行政复议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01行终11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王志峰申请再审,请求:1、撤销原审裁定;2、依法撤销被起诉人于2015年12月28日作出的回复函;3、判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作出复议决定。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请事项系要求监察机关履行监察职能,该事项属于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管理行为,明显不属于行政复议机关的复议职责。因此,被申请人浙江省监察厅书面告知申请人的行为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申请人的起诉不符合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起诉条件。原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王志峰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志峰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蔡 焱代理审判员 何成龙代理审判员 林 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丁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