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3执355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罗田县城市管理执法局、罗小曼处罚类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田县城市管理执法局,罗小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3执355号之三申请执行人罗田县城市管理执法局。组织机构代码:57150854-5。被执行人罗小曼,女,198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罗田县。申请执行人罗田县城市管理执法局与被执行人罗小曼城管行政处罚一案,罗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鄂1123行审73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罗田县城市管理执法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6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年3月28日作出的(2017)鄂1123行审73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文祥审判员 李磊明审判员 曾建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