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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4执4455-445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丁桥支行、孙亚琍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丁桥支行,孙亚琍,莫珂珩,莫连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4执4455-445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丁桥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笕丁支路86号。负责人金伟英,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赵勇飞(特别授权),该行员工。被执行人孙亚琍,女,1971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江干区。被执行人莫珂珩,男,1995年9月21日出生,汉���,住杭州市江干区。被执行人莫连元,男,1969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江干区。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6)浙0104执4455-445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于2017年3月20日依法网拍被执行人孙亚琍、莫珂珩、莫连元名下位于杭州市江干区和谐嘉园东苑4幢1单元1801室房产。买受人何雪明(身份证号码)在第一次拍卖中以人民币5220000元的最高价成功竞得该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坐落于杭州市江干区和谐嘉园东苑4幢1单元1801室房产的查封。二、坐落于杭州市江干区和谐嘉园东苑4幢1单元1801室房产所有权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归买受人何雪明(身份证号码)所有。三、买受人何雪明(身份证号码)应持本裁定书在30日内到相关部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赵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施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