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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22执2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陕西恒生面粉有限公司申请执谷玉贞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恒生面粉有限公司,谷玉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2执2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陕西恒生面粉有限公司,住所地三原县陵前镇双槐村。法定代表人黄向阳,男,该公司职工,特别代理。被执行人谷玉贞,男,1970年1月2日生,住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本院在执行陕西恒生面粉有限公司申请执谷玉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谷玉贞拒不履行法律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进行了冻结,申请人同意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三原县人民法院(2017)陕0422执2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任宏伟审判员  王 枫审判员  林长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