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002民初16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4-11
案件名称
潘某与顾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顾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02民初1622号原告:潘某,女,1988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被告:顾某,男,1989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诉被告顾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时,原告潘某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置,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为1450元,由原告潘某负担(已交)。审判员 郑迎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杜 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