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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002民初16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4-11

案件名称

潘某与顾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顾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02民初1622号原告:潘某,女,1988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被告:顾某,男,1989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诉被告顾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时,原告潘某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置,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为1450元,由原告潘某负担(已交)。审判员  郑迎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杜 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