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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22执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韦昌仕、陆训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昌仕,陆训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22执55号申请执行人韦昌仕,男,1943年3月8日出生,壮族,住所地武鸣县。被执行人陆训发,男,1956年10月10日出生,壮族,住所地武鸣县。韦昌仕与陆训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武鸣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25日作出的(2011)武民一初字第406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陆训发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韦昌仕于2016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履行款23521.52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83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陆训发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在银行、工商、土地、房产、车辆等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陆训发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韦昌仕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陆训发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韦昌仕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光兴审判员  韦耿明审判员  黄明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莫淑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