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93执保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长春新星宇后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揣文波申请财产保全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0193执保30号申请保全人:长春新星宇后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长春市高新区永新路新星宇后发和源小区第**栋*单元***室。法定代表人:丁国梁,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朴一梅,吉林功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丽,吉林功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保全人:揣文波,男,汉族,1965年2月28日生,住吉林省榆树市。本院受理的(2017)吉0193财保11号长春仲裁委员会委托的申请保全人长春新星宇后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保全人揣文波申请财产保全一案,办案人为XX龙。财产保全案件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移送后,2017年5月25日查封被保全人长春新星宇后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房屋一套,查封期限为一年,自2017年5月25日起至2018年5月25日止。现已保全完毕,故对本保全案件做结案处理,保全实施文书随本通知书一并移送。执行员 汪晓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贾凯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