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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603第54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配君与被执行人鹤壁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第六煤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配君,鹤壁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第六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603第541-1号申请执行人李配君,男,1976年7月2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鹤壁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第六煤矿,住所地鹤壁市山城区大湖东六矿工业广场。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李配君与被执行人鹤壁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第六煤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鹤壁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第六煤矿已履行完毕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豫06民终14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豫06民终14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秋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靳尉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