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11执024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沈阳XXXX有限公司与郭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阳XXXX有限公司,郭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111执02421号申请执行人沈阳XXXX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郭某某。申请执行人沈阳XXXX有限公司与郭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该案执行回款2110元,并全部给付申请执行人,该案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辽01**民初534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 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京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