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33民初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袁金成与王永友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金成,王永友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633民初280号原告:袁金成,男,195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保定市易县,村民。被告:王永友,男,成年人,河北省保定市易县梁格庄镇北岭东村,村民。原告袁金成与被告王永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金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永友经本院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袁金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欠款28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12月26日,被告欠原告工人工资3020元;2014年12月25日,被告给付原告欠款220元后还欠2800元。该欠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无钱为由拖欠至今。被告王永友经本院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递交书面答辩材料。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7月,原告组织康永军(音)、严成庚(音)、杨克秋(音)、严良(音)、康永参(音)5人给被告垒围墙,被告欠下原告6人工资共计3020元,被告于2012年12月26日给原告写下欠条一张;2014年12月25日,被告给付原告欠款220元后现尚欠2800元;该欠款被告至今未还。本院认为,被告给原告写下欠条,原、被告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故对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工人工资2800元的主张,本院应予支持。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王永友给付原告袁金成工资欠款2800元,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王永友负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冯鲲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宋 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