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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4财保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裕华支行、河北鼎新电脑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裕华支行,河北鼎新电脑股份有限公司,田永革,李文静,河北海山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4财保45号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裕华支行,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裕华东路68号。负责人:于松,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月爽,河北冀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志光,河北冀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河北鼎新电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中山西路83号B2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6010187831。法定代表人:田永革,董事长。被申请人:田永革,男,1968年5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桥西区。被申请人:李文静,女,1968年2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桥西区。被申请人:河北海山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路212号。法定代表人:吕亚萍,董事长。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裕华支行于2017年4月14日向石家庄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田永革名下位于石家庄市新华区华强广场公寓E座2408、2409、2410、2411、2426、2429号房屋进行查封,保全价值共计3918100.81元。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裕华支行以其自有财产提供担保。2017年4月17日,石家庄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裕华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田永革名下的位于石家庄市新华区华强广场公寓E座2408、2409、2410、2411、2426、2429号房屋。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裕华支行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齐 燕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张仕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