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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81执5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四川省阆中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颜宗贤金融借款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阆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颜宗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81执557号申请人:四川阆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阆中市七里大道150号。法定代表人:蒲中华,董事长。被申请人:颜宗贤,男,汉族,生于1968年01月05日,住四川省阆中市。上列申请人四川阆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颜宗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阆中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1381民初44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人亦同意终结本次强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阆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颜宗贤(2017)川1381执557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德春审判员  秦 国审判员  邓 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翁大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