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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民初813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田洪娴与梁茂选、天龙客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洪娴,梁茂选,天龙客运有限公司,瑞泰兴隆(天津)客运有限公司,营口昊达运输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81388号原告:田洪娴,女,1986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坤,天津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芳亭,天津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茂选,男,1964年6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天龙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北斗花园3-2-32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53004059747。法定代表人:陈洪娟,经理。被告瑞泰兴隆(天津)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八经路新义信里11-1-101号。法定代表人:武贵增,经理。被告营口昊达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新开街新开里七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800673775716B。法定代表人:王慧,总经理。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营口市站前区南湖北街12号。负责人:张作玉,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少娟,该公司职员。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金牛山大街东2-1号。负责人:孙智勇,总经理。原告田洪娴诉被告梁茂选、天龙客运有限公司、瑞泰兴隆(天津)客运有限公司、营口昊达运输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李正文代理审判员  林 琳人民陪审员  刘荣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