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3执恢4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薛晨与李启明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晨,李启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3执恢412号申请执行人薛晨。被执行人李启明。申请执行人薛晨与被执行人李启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3)雁民初字第07140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50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薛晨自愿撤回其强制执行请求。经查,薛晨申请撤销强制执行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强制执行请求,是其处分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薛晨撤销本案执行请求,本院(2017)陕0113执恢412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宝平代理审判员 张 哲代理审判员 侯鑫鑫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芳打印:相丽华校对:XX2017年月日送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