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4027民初6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马佳慧与伊犁立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特克斯县分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特克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特克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佳慧,伊犁立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特克斯县分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特克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027民初692号原告:马佳慧,女,1985年8月13日出生,回族,住新疆特克斯县。被告:伊犁立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特克斯县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特克斯县阔克阿尕什街三环。法定代表人:郑志安,该公司经理。原告马佳慧与被告伊犁立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特克斯县分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马佳慧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马佳慧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秀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谢尊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