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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执9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西安创盈物资有限公司与陕西奥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创盈物资有限公司,陕西奥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执9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西安创盈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玄武路69号锦园新世纪花园社区7幢12103号。法定代表人马艳华。委托代理人张中晖,陕西菲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吉婷,陕西菲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陕西奥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建国路***号。法定代表人王发友。陕西创盈物资有限公司与陕西奥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民终50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陕西奥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在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西安创盈物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之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执行和解,陕西奥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欠西安创盈物资有限公司欠款以(2016)陕民终504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的数额为准;被执行人陕西奥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诺,2017年5月底前还款300万元,之后每三个月还款一次,每次还款金额为200万元,2018年5月底,双方协商核算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和赊销费,确认数额后一次付清;被执行人陕西奥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如不能按照上述承诺履行,随时恢复原调解书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1执9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屈 娓执行员 郑继鹏执行员 陈 浩二○二○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志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