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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刑申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翟美芝诈骗罪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内07刑申12号翟美芝:你因犯诈骗罪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2015)牙刑初字第245号刑事判决及本院(2016)内07刑终106号刑事裁定,以”原审判决认定你犯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你偿还购房款及车库款的事实认定不清,审判程序违法”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能够买到返迁低价楼房及车库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你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你提出的在收取袁某、付某、秦某购房款及车库款时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且积极偿还或冲抵,没有骗取他人财物行为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对本案诈骗数额的认定清楚,证据充分,你提出的原审对你主动向袁某、付某偿还购房款的事实认定不清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你的申诉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重新审判条件,申诉予以驳回。望你服判息诉。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