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21民特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淄博市临淄大顺置业有限公司惠民分公司、宋时鹏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淄博市临淄大顺置业有限公司惠民分公司,宋时鹏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21民特10号申请人:淄博市临淄大顺置业有限公司惠民分公司住所地惠民县城文安东路北首法定代表人:李嘉才,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俊朋,山东瀛惠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宋时鹏。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淄博市临淄大顺置业有限公司惠民分公司与宋时鹏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淄博市临淄大顺置业有限公司惠民分公司与宋时鹏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于2017年5月23日经惠民县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解除淄博市临淄大顺置业有限公司惠民分公司与宋时鹏2015年12月10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号2015K0000140519)。二、淄博市临淄大顺置业有限公司惠民分公司于2017年5月30日前退还宋时鹏房款5万元。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淄博市临淄大顺置业有限公司惠民分公司与宋时鹏于2017年5月23日经惠民县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陈海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解希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