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24执1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仇卫军与邱海平、汤月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灌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仇卫军,邱海平,汤月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24执1173号申请执行人:仇卫军,男,1974年10月28日生,汉族,居民,住灌南县。被执行人:邱海平,男,1979年11月19日生,汉族,居民,住灌南县。被执行人:汤月霞,女,1978年12月1日生,汉族,居民,住响水县。申请执行人仇卫军与被执行人邱海平、汤月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724民初24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6月21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书面撤销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执行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6)苏0724民初246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尤德荣代理审判员 赵晓军代理审判员 朱 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丁智宇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一)申请人撤销申请或者是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