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民终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李万春、夏万勇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万春,夏万勇,刘湘,冯英子
案由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民终26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万春,男,汉族,生于1972年7月9日,住四川省叙永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勇,四川辞鉴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夏万勇,女,汉族,生于1975年9月14日,住四川省叙永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湘,男,汉族,生于1981年12月13日,住叙永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泳,四川鼎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冯英子,女,民族其他(穿青人),生于1985年5月1日,住贵州省水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泳,四川鼎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万春因与被上诉人刘湘、冯英子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2016)川0524民初270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万春、夏万勇于2016年6月11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李万春、夏万勇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万春、夏万勇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剑审 判 员 李 野代理审判员 姚 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胡云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