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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24执1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刘强、刘小乐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强,刘小乐,朱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324执1124号被执行人刘强,男,1989年7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泗洪县。被执行人刘小乐,男,1988年7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泗洪县。被执行人朱鹏,男,1993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泗洪县。(2016)苏13刑终15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刘强、刘小乐、朱鹏分别应缴纳罚金一万元、八千元、五千元。经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执行,于2017年3月9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刘强、刘小乐、朱鹏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朱鹏已全部履行义务,其他被执行人刘强、刘小乐未按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于2017年5月23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刘强、刘小乐的房地产、车辆、银行存款、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执行过程中未能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继续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许 磊执行员 张 超执行员 刘朝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雨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