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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02执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苏恒瑞、赵世忠、杜宏卫、杜爱平、李延胜、杨高峰、罗旺禄、田兴虎、刘兵、左子军、郝秩鮶、刘富邦、王心亮、陈晓华、闫治峰、余宝生、胡建详、祁永军、李海艳与陕西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榆阳区供电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恒瑞,赵世忠,杜宏卫,杜爱平,李延胜,杨高峰,罗旺禄,田兴虎,刘兵,左子军,郝铁鮶,刘富邦,高永红,王心亮,陈晓华,闫治峰,余宝生,胡建详,祁永军,李海燕,陕西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榆阳区供电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36号申请执行人苏恒瑞,男。申请执行人赵世忠,男。申请执行人杜宏卫,男。申请执行人杜爱平,男。申请执行人李延胜,男。申请执行人杨高峰,男。申请执行人罗旺禄,男。申请执行人田兴虎,男。申请执行人刘兵男,男。申请执行人左子军,男。申请执行人郝铁鮶,男。申请执行人刘富邦,男。申请执行人高永红,男。申请执行人王心亮,男。申请执行人陈晓华,男。申请执行人闫治峰,男。申请执行人余宝生,男。申请执行人胡建详,男。申请执行人祁永军,男。申请执行人李海燕,男。被执行人陕西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榆阳区供电分公司。法定代表人高生军,系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苏恒瑞、赵世忠、杜宏卫、杜爱平、李延胜、杨高峰、罗旺禄、田兴虎、刘兵、左子军、郝秩鮶、刘富邦、王心亮、陈晓华、闫治峰、余宝生、胡建详、祁永军、李海艳与被执行人陕西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榆阳区供电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802民初77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陕西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榆阳区供电分公司退还申请执行人苏恒瑞、赵世忠、杜宏卫、杜爱平、李延胜、杨高峰、罗旺禄、田兴虎、刘兵、左子军、郝秩鲪、刘富邦、王心亮、陈晓华、闫治峰、余宝生、胡建祥、祁永军、李海艳工资每人3300元。由被执行人陕西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榆阳区供电分公司退还申请执行人罗旺禄培训费400元,退还申请执行人苏恒瑞培训费450元,退还申请执行人闫治峰、田兴虎培训费各530元,退还申请执行人杨高峰、陈晓华、王心亮、赵世忠、李延胜培训费各930元,退还申请执行人郝秩鲪、刘兵、左子军、杜爱平、杜宏卫、高永红培训费各980元。由被执行人陕西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榆阳区供电分公司退还申请执行人罗旺禄、刘富邦、胡建祥的入职押金各500元。由被执行人陕西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榆阳区供电分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申请执行费900元。本院依法于2016年12月20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陕西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榆阳区供电分公司至今仍未清偿债务。在执行过程中,因查封财产处置时间较长,所以终结本案的执行,待财产处置后,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02执3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项志军审 判 员  马 杰代理审判员  庞兴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马 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