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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6执恢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于金海与刘爱国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金海,刘爱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6执恢30号申请执行人:于金海,男,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山东省高唐县。被执行人:刘爱国,男,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高唐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金海与被执行人刘爱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刘爱国的银行存款、机动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该案执行标的金额25425元,均未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孔凡章审判员  王良军审判员  韩保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善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