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2民初25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李建京与杨武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京,杨武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482民初2560号原告:李建京,男,1974年2月10日生,汉族,住××。被告:杨武伟,男,1973年12月22日生,汉族,住××。原告李建京与被告杨武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建京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武伟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建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欠款116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被告杨武伟孩子过生日,于2012年在原告李建京处购买家宴用品共计11600元,后经原告多次讨要,被告推拖不还,直到2017年1月11日原告再次向被告讨要时,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但至今仍未能还款,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如所诉。被告杨武伟未作答辩。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杨武伟因孩子过生日,于2012年在原告李建京处购买家宴用品价值11600元。后在原告讨要过程中,被告于2017年1月11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该欠条载明:“今欠李建京现金壹万壹仟陆佰元整。杨武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该款项被告至今未还。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杨武伟欠原告李建京116**元,有被告杨武伟出具的欠条为凭,本院予以确认。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116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武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建京11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元,由被告杨武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岳源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笑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