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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04民初10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呼和浩特市天骄花园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刘慧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呼和浩特市天骄花园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刘慧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4民初1093号原告:呼和浩特市天骄花园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轶敏,总经理。被告:刘慧清,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干部,住呼和浩特市。原告呼和浩特市天骄花园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刘慧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呼和浩特市天骄花园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呼和浩特市天骄花园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呼和浩特市天骄花园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呼和浩特市天骄花园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阿拉堂图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佳 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