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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3执2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刘成蛟、许彬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成蛟,许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03执2136号申请执行人:刘成蛟,1984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被执行人:许彬,男,1972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本院在执行刘成蛟与许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皖0103民特158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许彬的收入3319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婷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潘 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