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02执4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桑坦与刘宇等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桑坦,刘宇,刘翠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亳��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602执405号申请执行人:桑坦,女,1982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执行人:刘宇,女,1998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执行人:刘翠民,男,1959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桑坦与刘宇、刘翠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刘翠民之子刘兆峰有皖J**号丰田牌小型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刘兆峰的皖J**号丰田牌小型汽车一辆。��限为二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吕迎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德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