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中法执字第1946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华支行与深圳市富宏五金工艺饰品有限公司、莫惠卿等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华支行,深圳市富宏五金工艺饰品有限公司,莫惠卿,邝志良,邝少芬,邝琛乔,周川,周安文,邝陶璇,陶红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执字第1946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华支行,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龙华街道办东环一路南方明珠商业城首层S47-52商铺及二楼、三楼6-9分隔体,组织机构代码79923252-2。负责人:刘介红。委托代理人:张斌、夏枫,均系该行员工。被执行人:深圳市富宏五金工艺饰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新生社区仙乡路10号科技园厂房3栋301号,组织机构代码77274784-1。法定代表人:陶红平。被执行人:莫惠卿,女,1946年2月22日出生,住香港荃湾。被执行人:邝志良,男,1970年7月1日出生,住香港荃湾。被执行人:邝少芬,女,1968年7月1日出生,住香港荃湾。被执行人:邝琛乔,女,1972年3月9日出生,住香港荃湾。被执行人:周川,男,1984年8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洪雅县。被执行人:周安文,男,1980年7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洪雅县。被执行人:邝陶璇,女,1988年3月5日出生,住武汉市洪山区。被执行人:陶红平,男,1966年10月4日出生,住湖北省监利县。关于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华支行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富宏五金工艺饰品有限公司、莫惠卿、邝志良、邝少芬、邝琛乔、周川、周安文、邝陶璇、陶红平授信合同纠纷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2015]深仲裁字第913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深圳市富宏五金工艺饰品有限公司偿还借款及垫款本金人民币10,322,936.83元及利息、仲裁费、保全费等,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周川、周安文、邝陶璇、陶红平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请求强制被执行人莫惠卿、邝志良、邝少芬、邝琛乔在遗产继承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仲裁过程中,应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依法保全查封了权利人邝焯谦名下位于广东省东莞市××美景大道中心花××房产(房产证号粤房地证字第××号,系本案抵押物)。经查,权利人邝焯谦已于2014年3月18日在香港去世,被执行人莫惠卿、邝志良、邝少芬、邝琛乔系其继承人。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上述房产进行了评估、拍卖,最终以人民币5,279,648元的价格成交。本院已将上述房产裁定过户与买受人。应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已将拍卖成交价款在扣除本案执行费后的剩余款项人民币5,225,850元汇付申请执行人。另外,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信息中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院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出境措施。申请执行人亦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由于本案被执行人被控制的财产已经处分完毕,但是仍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且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清偿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时晓克审判员 昝龙应审判员 黄 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满星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