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5民初14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王海云与徐永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云,徐永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25民初1419号原告:王海云,男,1981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告:徐永田,男,1963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安徽省滁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海云诉被告徐永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被告经协商处理,被告徐永田已将赔偿义务履行完毕,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徐永田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海云撤回对被告徐永田的起诉。审判员 郭文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亚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