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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83执3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高云峰与苏明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云峰,苏明亮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83执321号申请执行人:高云峰,男,住长春市二道区。被执行人:苏明亮,男,住舒兰市。申请执行人高云峰与被执行人苏明亮合同纠纷一案,舒兰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3日作出了(2015)舒民二初字第429号民事调解书。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3日向舒兰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1.被执行人同意7月30日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35000元,申请执行人放弃剩余执行款及利息。执行费被执行人承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舒兰市人民法院(2015)舒民二初字第429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和解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玉成审判员  王险峰审判员  任 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鳕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