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11执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17刘明与朱成宝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明,朱成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宿豫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311执17号申请执行人:刘明,男,1980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被执行人:朱成宝,男,1978年1月18日生,汉族,住所地宿迁市宿豫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明与被执行人朱成宝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明自愿撤销本案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苏1311执1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德山审判员 罗晓亮审判员 张叶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 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