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181民初93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9371沈腊青与史辉辉、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腊青,史辉辉,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81民初9371号原告:沈腊青,女,1944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丹阳市人,住丹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晓俊,丹阳市运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史辉辉,男,1989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丹阳市人,住丹阳市。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中山北路19号金山大厦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00757957015P。负责人:蔡蓉宁,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琨,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沈腊青与被告史辉辉、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戎光庆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道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