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1322民初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朱文峰与孙建洪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文峰,孙建洪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322民初248号原告:朱文峰。被告:孙建洪。原告朱文峰诉被告孙建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文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建洪经本院公告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文峰诉称,2015年7月至2016年4月期间,原告出售油漆给被告,双方口头约定交易价格及数量,被告签收货物后向原告承诺60天支付货款。此后,被告未按约定支付货款。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才支付少量货款并向原告出具欠条。然而被告出具欠条后并未按时还款,甚至于2016年8月26日弃厂出走,至今无法联系。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110997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孙建洪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既未向本院提供书面答辩意见及相关证据,也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朱文峰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起诉,主张被告孙建洪拖欠其2015年7月至2016年4月期间货款110997元未支付。原告为此提供《欠条》一份佐证。该《欠条》内容大意为“孙建洪共欠朱文峰人民币110997元,孙建洪每月至少支付人民币5000至10000元”,欠款人处有“孙建洪”手写体签名,落款日期为2016年8月5日。本院认为,原告主张2015年7月至2016年4月期间向被告供应货物并由其实际收取,现被告仍欠货款110997元未支付,有原告提供欠条佐证。被告拒不到庭应诉的行为,视为其对自身诉权的放弃,由此而产生的不利后果,理应由其自负。故本院对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及被告拖欠原告货款110997元未支付的事实予以认定,现原告请求被告支付上述拖欠的货款,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公告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不影响本院对本案的审理和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本院缺席判决如下:被告孙建洪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朱文峰一次性支付货款110997元。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20元、公告费690元,合共3210元,由被告孙建洪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叶堂辉审 判 员  黄利仁人民陪审员  黄 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熊思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