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3执7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苏振洋与平泉立华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平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3执783号苏振洋,男,1967年12月15日出生,住所地平泉县小寺沟镇,联系电话1366334****平泉立华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平泉县平泉镇法定代表人:何云龙苏振洋申请平泉立华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案,平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执行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平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执行裁定书执行完毕。本��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丁山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郭瑞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