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24民初1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郭文生与许艳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文生,许艳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24民初1124号原告:郭文生,男,1952年1月12日出生,住址庆安县。被告:许艳丽,女,1965年10月13日出生,住址庆安县。原告郭文生诉被告许艳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郭文生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文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郭文生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郭文生负担。审判员 齐德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