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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21民初27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华如春与王之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如春,王之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1民初2799号原告:华如春,男,195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洁,安徽刘洪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利荣,安徽刘洪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之保,男,1969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原告华如春与被告王之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华如春于2017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华如春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如春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华如春负担。审判员  张绍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 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