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9执5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宋有富与罗延超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有富,罗延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9执579号申请执行人:宋有富,现住延寿县。被执行人:罗延超(,现住延寿县。本院在执行宋有富与罗延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5月1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须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化肥款7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申请执行费。2017年5月25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罗延超于2017年5月25日给付宋有富1500元(此款当庭履行完毕),余款宋有富自愿放弃。申请执行费50元由罗延超交纳(已交)。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黑0129民初255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高延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杜希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