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4民特6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欧金妹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欧金妹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4民特663号申请人:欧金妹,女,1932年5月13日出生,汉族。申请人欧金妹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欧金妹称,申请人欧金妹与何国荣是母子关系,何国荣自2007年5月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家人通过多方渠道寻找,但无半点音信。何国荣失踪至今已9年,故向法院申请宣告何国荣死亡。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何国荣,男,1971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地为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张槎海口村委会为竹村竹巷街十二巷三号,公民身份号码,系申请人欧金妹的儿子。佛山市禅城区张槎街道海口村委会治安保卫委员会及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江湾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均明确何国荣于2007年5月外出至今去向不明,并与其家人失去联系。申请人欧金妹申请宣告何国荣死亡后,本院于2016年5月14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何国荣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何国荣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本案中,何国荣于2007年失踪,经亲属多方寻找,至今下落不明,符合下落不明满四年可以宣告死亡的法定条件。现何国荣的母亲欧金妹向本院申请宣告何国荣死亡,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宣告何国荣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麦燕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汪凯宁附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