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6民初93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北京普维特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新创宏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普维特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新创宏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文书内容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6民初9365号原告北京普维特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路2号国际创业园1号楼22A。法定代表人蒋立群。委托代理人赖武儒,系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廖敏蓉,系公司职员。被告深圳市新创宏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宝安大道与固戍二路交汇处西乡固戍新屋围村12-14号时代科创中心502室。法定代表人何小潺。本院立案受理原告北京普维特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新创宏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发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普维特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5元,由原告负担。预缴保全费445元,因未采取保全措施,本院予以退还。审判员 叶 建 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泽荣(兼) 更多数据: